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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03月28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辽J**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朱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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