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仓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现住址为莱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州市金仓街道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仓街道二水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4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标准,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7月27日,经烟台市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当日体内乙醇含量为111.85mg/100ml血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