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同村村民张某某家饮酒后,于22时许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富淡路至圣丰商业街吃饭(未饮酒)。饭后约23时,驾车返程至富淡路与圣丰商业街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为122.1mg/100ml,遂带其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