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临时号牌甘KA****号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苦荞酒厂巷驶往武都区南江大道苦荞酒厂路口,行驶至苦荞酒厂巷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46mg/100ml。后武都区公安局民警对曹某某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4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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