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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巷**号,住海南省东方市福民小区A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 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琼D****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武华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武华大道杨丁路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文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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