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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1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湘HB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迎宾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板樟山隧道北出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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