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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7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阿湖镇**村**组**号**。2010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7****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教场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教场山南路与新市路路口处时,与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呼气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赔偿贾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 500元。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现场、卡口照片及车辆轨迹、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情况说明、谅解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视频、事故视频、呼气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三)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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