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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以“包盖包拆”违章建筑为由,骗取裴某某35000元,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三人将上述35000元分肥,许某某分得8000元,徐某某分得10500元,张某某分得16500元。后因违章建筑被**街道城管依法拆除,裴某某向许某某、徐某某索要钱款。2019年11月27日,徐某某通过支付宝退还10000元,因剩余钱财索要未果,2020年1月10日上午,裴某某喝辛硫磷农药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3时许,许某某通过微信退换裴某某5000元。2020年3月18日,许某某等人向裴某某赔偿20000元,取得裴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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