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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6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1********,*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园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2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华街十字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初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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