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紫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辩护人徐生明,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9时许,丁某某在位于紫阳县城关镇紫邑新城西关果蔬超市内购买蔬菜时,将自己的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放置在辣椒摊位上后转身选购其他菜品。彭某某路过此处,在环顾四周无人后将手机装进自己上衣口袋离开现场。经紫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3777元。彭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了丁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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