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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乡**村,现住河北省故城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张某某驾驶晋M*****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杭大街与工业路路北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张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0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光盘三张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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