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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中国**保险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延青岛市李沧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西侧10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发现并查获。查获后,对张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呼吸测试,含量为110mg/100ml,对张某某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系醉酒。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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