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7504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乡**村*组,住喀什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准驾车型:A2,无前科,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被不起诉人张**和朋友在喀什市山城饭店吃饭、饮酒,期间喝了150毫升散装白酒,23时许,张**乘坐朋友驾驶的新QB****号车从山城饭店停车场出发到达阳光小区B区,后张**驾驶新QB****号车从阳光小区B区出发,经过一个红绿灯,行驶至喀什市和谐路荣盛小区路段时,被卡点民警查获。后侦查人员带张**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张**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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