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4-09-11 admin 0 comments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72********,初中文化,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村*组***号。2023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合阳县祥和路“某某.酒屋”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8****的白色“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塔建材市场北路南段,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的标有“张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6.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 党艳丽
2023年11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