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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72********初中文化,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2023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合阳县祥和路“某某.酒屋”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8****的白色“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塔建材市场北路南段,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的标有“张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6.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 党艳丽

2023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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