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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系通辽市**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工业园区由西向东行驶至**街**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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