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D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滨海新区大港喜荣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世纪大道交口南侧150米处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 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