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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宝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59********,彝族,高中文化,福建省三明市**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区,住福建省三明市************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26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0日20时46分许,宝某某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沿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蔡路与寿春路交叉口西侧400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8.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寿县公安局委托的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宝某某血样检测时无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资质,该司法鉴定中心对宝某某血样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宝某某驾车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宝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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