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镇**委**组**号副**号。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蒙**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科右前旗**苏木**嘎查东侧100米处,被科右前旗公安局交巡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7.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