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3日21时44分许,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标示为“大运”蓝色二轮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大街交汇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驶入路口,与沿**大街由西向东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由吴某某驾驶的吉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部分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将刘某某、吴某某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2020年3月18日经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