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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梁山县水泊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属院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4.5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抽取于某某血液样本后第七日才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三日内送检的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瑕疵证据,公安机关无法就该证据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该案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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