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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县城**局,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化收费站入口,被执勤的高速交警安化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随即在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安化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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