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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住凯里市新生路凯里**宿舍**栋**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从凯里市国贸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驾驶贵HP****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2时3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贸地下停车场出口时,追尾碰撞到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贵HQ****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某某的朋友鞠某某报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分别对周某某、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周某某的测试结果是139mg/100ml,高某某的测试结果为0mg/100ml。随后,交警将周某某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周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34.22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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