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行驶至浦江县月泉西路266号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车辆撞上路边台阶。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周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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