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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4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5231981********,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村**自然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E0E****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安吉县**街道**村路段时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7.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3月20日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100mL,达醉酒标准。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护栏损失人民币17400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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