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身威远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4时6分,刘某甲饮酒后驾驶川C*****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甘成路由甘溪镇方向往成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甘成路300m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1.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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