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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向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没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情况下,先后在本市**加油站和佳木斯市**加油站购买特价柴油,先后在本市向阳区、兴安区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37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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