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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区**路**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国华,奈曼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1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沿工业村内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肉联厂门前,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将其带至奈曼旗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122.24mg/100ml,刘某某对此结果有异议,申请二次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刑事处罚不起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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