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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3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回澜往土桥方向行驶至乐某某回土路(回澜—土桥)0km+200m处时,与停靠在路右侧袁某某的川A*****号众泰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挂,致两车受损。经乐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冷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2.9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经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冷某某赔偿袁某某9000元并取得谅解。冷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吊销。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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