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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蒙D*****小型轿车沿小马村村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涿涞路宁村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天津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69mg/100ml,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蒙D*****小型轿车沿小马村村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涿涞路宁村路口处被交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天津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审查,未发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办案参考》第三条规定,对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80-160mg/100ml(包含),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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