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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64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8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4日4时25分许,廖某某驾驶货厢栏板加高的粤H1****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5820KG,实际载质量:57240KG)从S82佛山一环路20KM600M右侧施工作业缺口进入主道时横跨左起第四、第三、第二条车行道分界线白色实线时,与沿S82佛山一环路北往南方向行驶在左起第三车道由卢某某驾驶的粤T4****号重型自卸货车(搭载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粤T4****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卢某某和乘客王某某当场死亡、廖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根据调查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及装载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卢某某驾驶机动车有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无证据证明王某某乘坐机动车有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廖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所驾驶的粤H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鼎湖区**运输服务部,该公司的出资人及实际所有人是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公司法人及主管人员是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其2人长期指使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驾驶粤H1****号重型自卸货车违章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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