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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0********,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住凯里市**小区**栋**室。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T****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凯里市清江小区前往大风洞镇。21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五甘线153km+500m炉碧大道东段4号红绿灯时,追尾碰撞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贵H2****号中型自卸货车,造成两车受损和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某报警处置,交警到达现场分别对丁某某、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丁某某的测试结果是174mg/100ml,杨某某的测试结果是0mg/100ml。随后将丁某某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丁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26.38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丁某某是凯里市建档立卡贫困户。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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