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磁左线30公里阳邑镇处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柏草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呼气值为88mg/100ml,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其未有酒驾、醉驾及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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