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积极救护被害人,全额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结合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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