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专科文化,四川泸县人,现住址泸县**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31日06时58分许,拟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321线1831km+400m处欲转弯时,与直行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停留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陈某某积极赔偿了李某某的家属并取得了其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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