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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住该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发现漏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6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在安阳县**乡**村,采取翻墙入户方式进入该村村民杜某某家中,共同盗窃一条彩金项链、一个翡翠鱼吊坠、一部苹果4手机等物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4手机一部的价格为100元,其他物品均无法作价。

2、201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在安阳县**乡**村,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该村村民周某某家,盗窃三盘规格型号为4平方的铜芯电线,三名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线销赃后得赃款二、三百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的价格为675元。

3、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在安阳县**乡**村孟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配门市内,盗窃一辆建设125型摩托车与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三名被告人在驾驶摩托车逃跑途中被受害人追上,三名被告人弃车逃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建设125型摩托车的价格为600元,雅马哈摩托车因规格型号不详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2、被害人陈述及被盗证明;3、证人证言;4、物价鉴定意见书;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二次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为13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爱民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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