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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泸州**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0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长安镇往特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特兴镇集镇道路(走马岭)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雷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先拨打了120救护电话,在与急救人员沟通后,将伤者扶上自己驾驶的车辆往医院方向赶,在路途中与救护车碰头,争取救援时间,并在此过程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020年03月03日12时17分许,雷某某在泸州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5061202000000111号)确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雷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侦查机关委托鉴定,四川**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雷某某系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侦查机关委托鉴定,四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车祸所致损伤为导致雷某某死亡的辅助原因,参与度建议为25-40%。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付了经济损失十一万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被害人近亲属同时请求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积极救护被害人,全额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结合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起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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