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事后积极拨打120电话对伤者进行救助,并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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