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案发后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谅解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其是初犯并认罪认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侦查机关及时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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