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2020年5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15天,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6时25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翁源县新江镇新江村朱屋组往韶关方向行驶,途经106国道2248公里360米路(翁源县新江镇新江村水背组路口)时,碰撞行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某当即用手机打“110”进行报警。2020年01月03日,经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2291201900002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0日,朱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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