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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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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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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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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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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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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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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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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怀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怀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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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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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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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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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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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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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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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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