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黑A****9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青冈县**镇**村东西走向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黑大公路十字交叉口处向左转弯时,所驾车辆与沿黑大公路自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吉J****1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陈某某车内乘人林某某(系陈某某母亲)、郎某某(系陈某某妻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打电话报警,陈某某将林某某、郎某某送到青冈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青冈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事故中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郎某某、林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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