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楼** 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6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黑M****8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黑双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660公里158.30米处,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北侧,车辆左前部与相对方向自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永久牌两轮自行车相撞,致李某某(被害人,男,56岁)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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