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投案自首,自愿调解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和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了书面不予追究洪某某刑事责任谅解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洪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扣押涉案小货车已经由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领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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