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3********,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大道**号**栋**房,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无前科。因无证驾机动车辆,于2018年3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5日1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粤GLA***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雷州市南兴镇沿207国道往雷州市雷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07国道3590KM+200M(雷州市松竹镇松竹客运车站门口附近)路段处,与同方向前面由陈某某驾驶的粤GH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乘坐该车的陈某甲死亡、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陈某甲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120救护人员救援及交警部门处置。在事故现场勘验完毕后,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死者陈某甲家属及伤者陈某某,取得死者家属及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林某某的粤GLA***号小型越野客车由雷州市公安局依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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