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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到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7时40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GM****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雷州市松竹镇方家村路段处时,驾车超越在其前面同方向骑驶自行车的被害人卢某某的程中,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在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完现场后,陈某某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与被害人卢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除先行支付的丧葬费46784元外,另外一次性赔偿390000元给被害人的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陈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扣押陈某某的肇事大货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陈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谅解、和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卢某甲的证言;4.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大货车由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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