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28号,职业:**。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翁某某(不起诉)从2013年5月1日起任雷州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基地**。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运油车司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配合,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的大豆油截留倒卖,其中,2015年6月10日,合伙倒卖大豆油9.48吨左右,翁某某分得赃款约15000元,李某某分得赃款约5000元;2015年11月13日,合伙倒卖大豆油6. 846吨左右,得赃款约25000元,翁某某分得赃款约20000元,李某某分得赃款约5000元;2016年10月10日,合伙截留倒卖大豆油3. 331吨,获得赃款约15000元,翁某某分得10000元,李某某分得约5000元;2017年7月3 日,合伙截留倒卖大豆油4. 829吨,获得赃款2. 5万元,翁某某分得20000元,李某某分得5000元。翁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四次截留倒卖大豆油24.486吨,按购进价计,共值款125338元。
案发后,李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雷州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退回赃款20000元,取得雷州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及谅解情节,且李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上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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