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其中袁某某于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与吕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无法证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徐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报警的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安某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崔某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民事损害部分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崔某虎不起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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