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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栗圣云)(公开版)_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景春,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11时35分,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五羊三轮摩托车载其母亲王某某沿平曹公路由东向西行至米汤沟便道弯道处,与相向行驶的由楚某某驾驶的晋M****5号重型自卸货车会车时相刮擦,造成三轮摩托车侧翻,乘车人王某某摔至路面,又与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的豫M****7号车辆发生二次碰撞、碾压,共同造成王某某死亡,栗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徐某某分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楚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补偿协议、到案经过、事故路段限速标志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栗某某、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运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告人栗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案发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为母子关系,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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