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河津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时许,在河津市紫金街与中兴路十字路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晋M****P号车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与被害人赵某某骑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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