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贺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贺某某在交警主持下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损害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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